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3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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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合夥股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337號上訴人 王界源 被上訴人 張寶泉
張寶豐 張寶湖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合夥股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1萬322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萬74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得利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書記官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