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22號上訴人 蕭啓重 被上訴人 劉芳雄
劉宗昭 劉松霖 即 劉志平 劉兆嘉 劉兆欣 劉兆健 劉兆棠 莊惠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玖佰伍拾元,經本院於一百年一月十七日裁定,限令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一百年一月二十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書記官蕭秀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