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31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龔鵬仁(已歿)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第1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後淨重零點零壹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除增列「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保字第65號扣押物品清單」為證據外,餘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第455條之36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於10
8年7月16日死亡,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
8年8月27日以108年度毒偵字第915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等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驗前淨重0.02公克、驗後淨重0.01公克)經鑑定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8年6月1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937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憑,足認上開扣案物係違禁物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潘正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書記官林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