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3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7370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林俐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壹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陸仟壹佰伍拾壹元整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新臺幣参佰元整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林俐彤於091年04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
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101年07月底尚積欠聲請人76,111元整未為清償(含
消費款36,151元整、已到期之利息39,660元整及違約金3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36,151元整自101年08月2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300元整計算之違約金。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
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