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5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53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依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8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依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蔡依璇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折算一日│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7.05.19│107.05.19│107.06.25││││││├────────┼──────────┼──────────┼──────────┤│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新北地檢│新北地檢││年度案號│107年度毒偵字第5388│107年度毒偵字第5388│107年度毒偵字第5388│││、5426號│、5426號│、5426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2326│107年度審訴字第2326│107年度審訴字第2326││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8年02月11日│108年02月11日│108年02月11日│├───┼────┼──────────┼──────────┼──────────┤││││││││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2326│107年度審訴字第2326│107年度審訴字第2326││判決││號│號│號││├────┼──────────┼──────────┼──────────┤││判決│108年03月14日│108年03月14日│108年03月14日│││確定日期││││├───┴────┼──────────┼──────────┼──────────┤││新北地檢│新北地檢│新北地檢││備註│108年度執字第7274號│108年度執字第7274號│108年度執字第7274號││├──────────┴──────────┴──────────┤││編號1至3所示罪刑,前曾經定應執行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7.08.01││││││││├────────┼──────────┼──────────┼──────────┤│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年度案號│107年度毒偵字第6637│││││號│││├───┬────┼──────────┼──────────┼──────────┤││││││││法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簡字第825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03月15日│││├───┼────┼──────────┼──────────┼──────────┤││││││││法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簡字第8259號││││判決││││││├────┼──────────┼──────────┼──────────┤││判決│108年04月17日│││││確定日期││││├───┴────┼──────────┼──────────┼──────────┤││新北地檢││││備註│108年度執字第838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