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八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
丁○○乙○○己○○被告戊○○訴訟代理人 洪錫爵 律師被告庚○○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弘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王振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