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家聲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聲字第570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俊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96年度繼字第365號卷內文書。
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