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亡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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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亡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亡字第25號聲請人 邱金生 相對人 黃玉里 失蹤前住所同上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黃玉里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玉里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五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黃玉里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母於民國91年4月15日失蹤,迄今10年音信杳然,生死不明,前經聲請鈞院准以100年家催第3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並提出戶籍謄本為證。
二、查聲請人之母於91年4月15日失蹤,迄今音信杳然,生死不明,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業經本院調取本院100年度家催字第32年號公文催告聲請事件卷宗核閱屬實。
三、今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第3項但書及修正前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得於失蹤滿7年後為死亡宣告。
四、黃玉里自民國91年4月15日失蹤,計至民國98年4月15日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書記官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