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875號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大分行法定代理人 鄭敏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臺灣大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第1項為:「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第2項為:「前項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原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明均駁回。」,而觀原判決主文第1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3萬7,270元,及自103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則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13萬7,2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4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家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