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簡字第1077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壢簡字第1077號

原告 周明燦

訴訟代理人 楊家俊

被告 陳思賢

昱帆 (原名 許力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刑事附帶民事),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00,000元,及被告陳思賢自民國111年11月9日起、被告 龍昱帆 (原名許力仁)自民國111年11月13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述。並聲明:(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98,000元,及自本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惟依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1136號判決所載,僅得認原告受有300,000元之損害,至於其餘原告請求項目,依卷內事證無從認定為被告行為所侵害,故難准許。

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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