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補字第702號
原告 江涵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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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建齊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書記官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