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2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2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2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相對人即債務人袁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陸仟肆佰伍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萬壹仟玖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六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十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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