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2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袁梅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信用卡契約係何時成立即卡號為何?又相對人何時即未依約繳款?
二、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記事不省略)。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