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監宣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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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監宣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監宣字第120號聲請人 楊雅玲 相對人 楊明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30日函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並諭知逾期未補即駁回本件聲請,該通知業於
110年8月10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足憑,是本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廷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書記官鄭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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