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2年度附民字第4號原告 陳鴻振 被告 劉有禮 上列被告劉有禮因恐嚇等案件(本院101年度易字第118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共同被告 施正訓 、 劉祥益 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經本院就被告施正訓、劉祥益為無罪之諭知而以判決駁回在案),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林怡君法官邱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書記官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