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02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02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松田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仁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元,及(一)其中新臺幣壹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二)其中新臺幣壹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三)其中新臺幣壹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聲請人係主張票據關係而為請求,則有關請求事項均應以票據法律關係為據。按執票人向本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到期日起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票據法第97條、第124條定有明文。經查,系爭本票未約定利息起算日,依上開規定,應自到期日起算,聲請人請求自發票日起至到期日前計算利息之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