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7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1月21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4月21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經查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前開羈押之原因依舊存在,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賴秀雯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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