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62號聲請人九品搬家貨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8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20日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7年9月20日
法院書記官王心怡┌─────┬──────┬───────┬───────┬──────┬──────┐│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九品搬家貨│臺灣中小企業│96年9月5日│72,450元│0000000│00000000000││運有限公司│銀行股份有限││││││乙○○│公司花蓮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