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贈與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9號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南投縣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姚榮台 訴訟代理人 吳萬春 律師被上訴人乙○○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贈與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四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民事庭受命法官蔡岱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書記官曾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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