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132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謝明璇

被告貝易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惠珍

被告林惠珍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湖簡字第1326號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2年11月8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趙薇莉

通譯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3,140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

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91%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

112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年息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年息20%計算之違

約金。

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39,807元,及自民國111年11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84%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

111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年息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年息20%計算之違

約金。

三、訴訟費用應由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070元。

四、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趙薇莉

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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