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謝明璇
被告貝易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惠珍
被告林惠珍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湖簡字第1326號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2年11月8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趙薇莉
通譯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3,140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
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91%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
112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年息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年息20%計算之違
約金。
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39,807元,及自民國111年11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84%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
111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年息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年息20%計算之違
約金。
三、訴訟費用應由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070元。
四、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趙薇莉
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趙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