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8年度新小字第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新小字第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錢清祥 律師
被   告  陳嘉蓉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新小字第6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8年2月26日中午12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音儀
  書記官 蘇豐展
朗讀案由兩造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陸萬玖仟 玖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
玖仟陸佰零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蘇豐展
法官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書記官蘇豐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