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412號聲請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其之借款債權,設定新臺幣(下同)一千八百四十八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一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與聲請人訂立借貸契約,約定由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一千五百四十萬元,借款期間自九十五年一月四日起至一一五年一月四日止,其中一千四百萬元部份自撥款日起,以一個月為一期,自第一期至第十二期只付利息不還本,第十三期起依年金法計算月約金,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自撥款日起十二個月內,按聲請人房貸利率指數加碼年息百分之0‧五九計算,嗣自第十三個月起後按聲請人房貸利率指數加碼年息百分之一‧二四計算,隨聲請人房貸利率指數變動而調整,其餘一百四十萬元自撥款日起,以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月約金,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自撥款日起十二個月內,按聲請人房貸利率指數加碼年息百分之0‧八四計算,嗣自第十三個月起後按聲請人房貸利率指數加碼年息百分之一‧四九計算,隨聲請人房貸利率指數變動而調整,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逾期六個月以內者,均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均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償本金或不依約付息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僅攤還本息至九十七年二月四日止,即未依約清償,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聲請人一千四百七十三萬二千四百三十二元及按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爰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特約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貸款契約書、帳戶授信明細資料為證。
三、聲請人之主張,應核尚無不合,自應准許,爰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書記官林芝儀附表:不動產詳目★土地部分┌─────────┬──┬───┬────┬────┐│地號│地目│面積│權利範圍│所有權人│├─────────┼──┼───┼────┼────┤│臺北縣新店市○○段│建│二四一│一萬分之│乙○○││第三八三地號││五‧四│一九六│││││四平方││││││公尺│││└─────────┴──┴───┴────┴────┘★建物部分┌─────────────┬────────────┐│建號│門牌號碼│├─────────────┼────────────┤│臺北縣新店市○○段第一四九│臺北縣新店市○○路八八之││九號│三號六樓│├─────┬────┬──┴─┬──────────┤│面積│權利範圍│所有權人│坐落地號│├─────┼────┼────┼──────────┤│三0六‧0│全部│乙○○│臺北縣新店市○○段第││四平方公尺│││三八三地號││附屬建物陽│││││台三三‧0│││││九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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