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家救字第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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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家救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救字第37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之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之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97年度綜合所稅各內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以為釋明。
三、本院調閱98年度家訴字第43號履行契約卷宗,既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書記官謝玲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