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交簡字第24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交簡字第24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交簡字第247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325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證據部分補充、增列「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與臺南市立醫院診斷證明書、車籍查詢資料、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高雄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各1份及現場照片10張」外,餘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本院審酌被告於飲酒後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29毫克,顯已無法安全駕駛之情形下,仍貿然騎車上路,致自摔受傷,足認其無視於自己及他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之安全,且其曾先後於民國91年、95年間因犯公共危險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桃園及臺北地方法院各判處罰金30000元及拘役59日(嗣減為29日)之紀錄(不構成累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竟仍為本件犯行,顯然未能知所悔悟、警惕,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審酌本案犯罪情節、被告之資力及智識程度(見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諭知如
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饒志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
書記官蕭永同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偵字第32581號被告甲○○男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縣茄萣鄉○○村○○路70巷13弄6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甲○○明知服用酒類後,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者,不得為駕駛行為,仍於民國99年8月22日23時許,在高雄縣茄定鄉興達港附近飲用數瓶啤酒後,其控制力及注意力均已達無法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於翌日凌晨0時許,猶騎乘車牌號碼為000-00號之重型機車上路,欲回其位於高雄縣茄萣鄉○○村○○路70巷13弄6號之住處,嗣於同年月23日凌晨0時20分許,行經高雄縣茄定鄉○○路○段與仁愛口時,因不慎自行摔倒,經警據報前往處理,並對其實施酒精濃度呼氣測試結果,其呼氣酒精濃度為1.29mg/l,顯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
二、案經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時及檢察官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濃度測試報告、高雄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記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調查報告表等資料附卷可稽。按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所謂「不能安全駕駛」,乃抽象危險犯,並不以發生具體危險為必要,對於呼氣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點55毫克(0.55MG/L)以上,肇事率為一般正常人之10倍,認為已達不能安全駕車之標準,此業經法務部88年5月18日法88檢字第001669號函告週知,且按就醫學文獻所知,酒精對人體造成之影響,於呼氣時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25毫克即會輕度中毒,造成輕度協調功能降低,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五毫克時屬輕到中度中毒症狀,出現反應較慢、感覺減低、影響駕駛之狀況;又飲酒後一小時許,其體內血液酒精濃度可達最高,此有分別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88年8月5日(88)北總內字第26868號函文、88年10月26日(88)院 賓文廉 字第13407號臺灣高等法院函中臺北醫學院附設醫院精神科主任 蔡尚穎 「酒精對人體生理與行為之影響」一文可據。而被告為警查獲時其呼氣中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29毫克,則其發生肇事之危險性,已高出一般人甚多,依前揭說明,被告顯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情狀,足堪認定。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檢察官陳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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