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43號聲請人 林鳳雄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至股票發行公司或股務代理公司辦理掛失通知之證明文件正本。
二、請確認遺失之股票共有幾張(聲請狀附表僅記載26張)?如有錯誤,請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