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41號聲請人安輪運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進郎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至股票發行公司或股務代理公司辦理掛失通知之證明文件正本。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