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977號原告 程素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規定,審判長應定期命其補正,原告不遵期補正者,法院得認原告起訴不合程式,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有下列程式不備之處,應予補正: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補繳上開訴訟標的金額應納之裁判費。
(二)原告應向本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於書狀內敘明兩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同時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書記官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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