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22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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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2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26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秦漢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8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秦漢平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秦漢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云云。
二、查本件受刑人秦漢平因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各1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5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部分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規定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茲因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7頁),是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洪曉能
法官簡璽容法官劉榮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受刑人秦漢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4.06.10│104.06.11│104.08.16│├─────────┼───────────┼───────────┼───────────┤│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1799號│第1799號│第3625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306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306號│105年度審訴字第20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02.18│105.02.18│105.03.31│├────┼────┼───────────┼───────────┼───────────┤││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306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306號│105年度審訴字第201號││判決││││││├────┼───────────┼───────────┼───────────┤││判決│105.03.14│105.03.14│105.04.25│││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均否│均否│均是││罰金之案件││││├─────────┼───────────┼───────────┼───────────┤││臺中地檢105年執字第504│臺中地檢105年執字第504│臺中地檢105年執字第655│││0號(編號1-8定有期徒刑│0號(編號1-8定有期徒刑│5號(編號1-8定有期徒刑││備註│4年4月)(刑期105/04/22~│4年4月)(刑期105/04/22~│4年4月)(刑期105/04/22~│││109/08/21)│109/08/21)│109/08/21)│└─────────┴───────────┴───────────┴───────────┘
受刑人秦漢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月(判2次)│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4.08.17│104年12月6日至104年12│104年12月11日1時55分許││││月8日間某日18時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104年12月9日│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3625號│第127號│第127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201號│105年度審訴字第546號│105年度審訴字第54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03.31│105.05.23│105.05.23│├────┼────┼───────────┼───────────┼───────────┤││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201號│105年度審訴字第546號│105年度審訴字第546號││判決││││││├────┼───────────┼───────────┼───────────┤││判決│105.04.25│105.06.13│105.06.13│││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均否│均是│均否││罰金之案件││││├─────────┼───────────┼───────────┼───────────┤││臺中地檢105年執字第655│臺中地檢105年執字第102│臺中地檢105年執字第102│││6號(編號1-8定有期徒刑│36號(編號1-8定有期徒刑│37號(編號1-8定有期徒刑││備註│4年4月)(刑期105/04/22~│4年4月)(刑期105/04/22~│4年4月)(刑期105/04/22~│││109/08/21)│109/08/21)│109/08/21)│└─────────┴───────────┴───────────┴───────────┘
受刑人秦漢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4年1月(判3次)│├─────────┼───────────┼───────────┼───────────┤│犯罪日期│104.12.02│104.12.02│104.11.17(2次)│││││104.12.07│├─────────┼───────────┼───────────┼───────────┤│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57號│第57號│2082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614號│105年度審訴字第614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59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06.22│105.06.22│106.03.08│├────┼────┼───────────┼───────────┼───────────┤││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614號│105年度審訴字第614號│106年度台上字第3354號││判決││││││├────┼───────────┼───────────┼───────────┤││判決│105.06.22│105.06.22│106.11.02│││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均否│均否│均否││罰金之案件││││├─────────┼───────────┼───────────┼───────────┤││臺中地檢105年執字第112│臺中地檢105年執字第112│臺中地檢106年執字第181│││58號(編號1-8定有期徒刑│58號(編號1-8定有期徒刑│15號(定有期徒刑12年)(││備註│4年4月)(刑期105/04/22~│4年4月)(刑期105/04/22~│(刑期109/08/22~121/05/│││109/08/21)│109/08/21)│11)│└─────────┴───────────┴───────────┴───────────┘
受刑人秦漢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1月│有期徒刑7年9月│有期徒刑7年8月│├─────────┼───────────┼───────────┼───────────┤│犯罪日期│104.11.24│104.11.21│104.07.3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082號│2082號│2082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595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595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59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03.08│106.03.08│106.03.08│├────┼────┼───────────┼───────────┼───────────┤││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台上字第3354號│106年度台上字第3354號│106年度台上字第3354號││判決││││││├────┼───────────┼───────────┼───────────┤││判決│106.11.02│106.11.02│106.11.02│││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均否│均否│均否││罰金之案件││││├─────────┼───────────┼───────────┼───────────┤││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6度年執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8115號(定有期徒刑12年│18115號(定有期徒刑12年│18115號(定有期徒刑12年││備註│)(刑期109/08/22~121/05│)(刑期109/08/22~121/05│)(刑期109/08/22~121/05│││/11)│/11)│/11)│└─────────┴───────────┴───────────┴───────────┘
受刑人秦漢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3│1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3年8月││││(判3次)│(判3次)││├─────────┼───────────┼───────────┼───────────┤│犯罪日期│104.09.22│104.10.29││││104.09.29│104.11.12││││104.11.05│104.12.07││├─────────┼───────────┼───────────┼───────────┤│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082號│2082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595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59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03.08│106.03.08││├────┼────┼───────────┼───────────┼───────────┤││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台上字第3354號│106年度台上字第3354號│││判決││││││├────┼───────────┼───────────┼───────────┤││判決│106.11.02│106.11.02││││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8115號(定有期徒刑12年)│8115號(定有期徒刑12年)│││備註│(刑期109/08/22~121/05/│(刑期109/08/22~121/05/││││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