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再易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再易字第6號再審原告 余劉美美 上列當事人與對造 劉瑛珠 間返還所有物再審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83,100元,應徵裁判費12,88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真真法官楊國祥法官郭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書記官齊椿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