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273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53,94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4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9,9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書記官邱飛鳴備註:原告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