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503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清泉 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 江奇峰
法官廖純卿法官郭書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美虹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