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合夥出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244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 律師複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書記官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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