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合夥財產分配利益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71號原告乙○○原告與被告甲○○間合夥財產分配利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依原告主張得受分配之合夥利益(包括:買賣標的物價金新臺幣00000000元二分之一即新臺幣0000000元,及其餘利益新臺幣0000000元)核定為新臺幣13,251,4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8,6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書記官陳美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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