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91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9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一四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
丁○○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九十二年九月四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佰陸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甲○○邀同丁○○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分別向原告㈠借款新臺幣(下同)二百萬元,約定利息依郵匯局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一個百分點即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五計算機機動計息,並約定若政府不補貼利息,應追溯自政府不補貼利息之日起改依原告基本放款利率計算機動調整(現已調整為百分之七點八二三)、㈡借款一百萬元,約定利率第一年百分之四固定計息,自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起依原告定儲利率加百分之一點八三機動計息(目前為百分之四)、㈢借款六十萬元,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七七五計算,嗣後於原告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改按原告新公告基本放款利率加百分之三點八0二計算(現已調整為百分之十一點六二五);借款期間均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止,每月按月攤還本息一次,如不依期還本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而視為全部到期,且其遲延履行之本金或利息,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另依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詎被告甲○○自九十一年一月十二日以後即未再繳息,按約即視為全部到期,而應即全部清償,詎料被告甲○○自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起即未按期繳納,依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尚欠本金合計三百六十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被告丁○○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乃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判令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其利息、違約金。
三、證據:提出借據一件、基本放款利率表及連線通用查詢單等各一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本件被告等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甲○○於上開時日而借取前開金額,嗣因遲未繳付本息而視為全部到期,計欠有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其利息、違約金,被告丁○○為之擔任連帶保證人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基本放款利率表、連線通用查詢單等為證,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四百七十四條、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五十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之債,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此就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故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不同,縱使無民法第七百四十六條所揭示之情形,亦不得主張同法第七百四十五條關於先訴抗辯權之權利,業經最高法院著有四十五年台上字第一四二六號民事判例可資參照。查被告甲○○借款未還,被告丁○○為連帶保證人,已如上述,從而,本件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據以提起本訴,請求判令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其利息、違約金,依法即無不合,自應予以准許。
四、本件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假執行之宣告,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蔡廣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顏宗貝~F0┌──────┬──────┬─────┬──────────────────┐│本金│利息計算時間│利率│違約金│├──────┼──────┼─────┼──────────────────┤│二百萬元│自九十一年十│年息百分之│自九十一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二月十一日起│七點八二三│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原利率百分之十,│││至清償日止││逾期超過六個月,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一百萬元│同右│年息百分之│同右││││四││├──────┼──────┼─────┼──────────────────┤│六十萬元│同右│年息百分之│同右││││十一點六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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