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5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九О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五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以法矯字第○九二○○三一四三七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已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八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弘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建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