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5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5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七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五五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處所施以強制工作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院經核聲請人檢附之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二九六號、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八號及九十一年東簡字第二七○號等判決書各一份、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影本一份等無訛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林卉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豫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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