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0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05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翔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6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翔鈞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游翔鈞因毒品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齊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書記官劉珍珍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