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48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嘉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0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嘉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業經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詩珊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附表:
┌──────┬───────────┬───────────┐│編號│1│2│├──────┼───────────┼───────────┤│罪名│詐欺│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日。│├──────┼───────────┼───────────┤│犯罪日期│108年4月14日、108年4月│109年4月11日│││15日││├──────┼───────────┼───────────┤│偵查(自訴)│臺南地檢108年度少連偵│臺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機關年度案號│字第83號等│7368號│├─┬────┼───────────┼───────────┤│最│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後├────┼───────────┼───────────┤│事│案號│108年度金訴字第260號│109年度交簡字第1230號││實├────┼───────────┼───────────┤│審│判決日期│109年4月29日│109年5月29日│├─┼────┼───────────┼───────────┤│確│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定├────┼───────────┼───────────┤│判│案號│108年度金訴字第260號│109年度交簡字第1230號││決├────┼───────────┼───────────┤││判決確定│109年6月10日│109年6月30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臺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756號(已執畢)│52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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