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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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9號

上訴人 林憲昌

被上訴人 黃成滄

王美雪

王心妍

唐雪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1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0,2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福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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