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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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73號

上訴人天主教中華道明修女會醫療財團法人

法定代理人 徐嘉雯

被上訴人安聯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會計資料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3月11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在卷可按,其上訴欠缺必備之程式,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偉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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