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165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165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林晋校
       陳朝舜
被   告  高心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156元,及其中新臺幣29,737元自民國
108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7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書記官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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