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5年度屏小字第418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5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7月
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零柒佰柒拾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玖
仟陸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壹佰元,逾
期第二個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參佰元,逾期第三個月以上
者,按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陸佰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翁世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
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書記官 溫訓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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