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243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8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5年10月8日起至115年10月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甲○○○○○○邀同相對人丙○○為連帶保證人於85年10月17日向聲請人借用3,200,000元,借款期限至105年10月17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甲○○○○○○自98年9月1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531,106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甲○○○○○○已於89年5月30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並登記予相對人丙○○,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款契約影本1件、客戶信用查詢、批覆書(綜)查詢、交易明細查詢、存放款利率查詢為證。
四、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許志杰┌──────────────────────────────────┐│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124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458│建│287.00│10000分之1697│└──┴───┴────┴────┴──┴─┴────┴───────┘┌─────────────────────────────┐│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124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一│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001│34│臺南市安平│臺南市安│7層樓房│47│47│平│全部│││○○○區○○路50│平區上鯤│鋼筋混凝│.9│.9│方│││││0巷17弄3號│鯓段458│土造│1│1│公│││││1樓之2│地號││││尺││├──┴─┴─────┴────┴────┴─┴─┴─┴──┤│共同使用部分:上鯤鯓段3429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