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13號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
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第三人丙○○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92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95年3月16日起至125年3月1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丙○○邀同相對人甲○○○為連帶保證人於95年3月22日向聲請人借用1,6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5年3月21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丙○○僅繳納本息至98年10月21日止,尚欠本金共1,375,038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房屋貸款契約書影本1件、放款帳卡、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表、催告書影本為證。
四、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許志杰┌──────────────────────────────┐│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1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臺南縣○○○鄉○○○○段│298-1│建│131.00│全部│├──┼───┼────┼────┼───┼─┼────┼──┤│002│臺南縣○○○鄉○○○○段│298-26│建│11.00│全部│└──┴───┴────┴────┴───┴─┴────┴──┘┌──────────────────────────────────────────┐│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1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屋│合│面│主要│陽│平│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頂││積││││積│││││││材料及│││突│││建築│││││││號││││││出││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物│計│位│材料│台│台│位││├──┼─┼─────┼────┼────┼─┼─┼─┼─┼─┼──┼─┼─┼─┼──┤│001│60│臺南縣官田│臺南縣官│2層樓房│48│48│15│11│平│鋼筋│5.│5.│平│全部││││鄉南廍村13│田鄉三結│鋼筋混凝│.4│.4│.4│2.│方│混凝│85│85│方│││││鄰三結義15│義段298-│土造│0│0│9│29│公│土造│││公│││││之18號│1地號││││││尺││││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