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10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交聲字第10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1024號移送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民國98年8月21日所為之裁決處分(處分案號:嘉監南字第裁74-ZEQ011015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下稱異議人)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一般小客車,於民國98年2月9日14時52分許,經人駕駛通過田寮收費站北上第9車道時,不依規定繳費(卡片餘額不足),經通知補繳,未於繳費期限98年3月25日止補繳,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五警察隊田寮分隊警員逕行製單舉發。嗣經移送機關即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以其違規事證明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表之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3,000元之處分。
二、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車輛裝置ETC設備以來,於通行高速公路收費站時,從未有未繳通行費之情形,且ETC亦未有故障之情況,顯然原處分機關之處分委有可議,因而為此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三、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橋樑、隧道或輪渡,不依規定繳費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並追繳欠費,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
(一)異議人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一般小客車,於98年
2月9日14時52分許,經人駕駛通過田寮收費站北上第9車道時,不依規定繳費(卡片餘額不足),經通知補繳,未於繳費期限98年3月25日止補繳,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五警察隊田寮分隊警員逕行製單舉發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98年6月22日公警局交字第ZEQ011015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1紙及違規採證照片1幀在卷可稽。
(二)異議人固以前揭情詞置辯,然由上開違規採證照片所附交易明細表資料顯示,異議人所有上開自小客車於98年2月9日14時52分59秒行經田寮收費站北上第9車道扣款失敗,經判定理由為「卡片餘額不足」一情明確。而參以國道高速公路電子收費機制係採預付制,用路人於行駛高速公路前,應確保高速公路電子收費卡晶片卡內餘額,足以支付當次通行費,用路人將卡片置於E通機,按E通機上操作按鈕,即可由
E通機螢幕顯示卡片餘額。當車輛通過電子收費車道收費區時,作為向電子收費卡晶片卡扣款工具之E通機以響二聲短嗶聲(一短低音一短高音),表示扣款成功,E通機響三聲嗶聲(長低音),表示扣款失敗,另卡片如餘額低於120元時,E通機亦有聲響提醒等情,有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98年10月16日總發字第09801066號函1份在卷可稽,足認用路人於有「扣款失敗」情事發生時,當隨即知此情形。再者,遠通公司對於車牌號碼00-0000號未扣款成功之情形,業經遠通公司製發補繳通行費通知單於98年3月12日合法送達予異議人,並於98年6月1日、12日、13日外撥電話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知異議人欠費未繳,有高速公路局委託遠通電收公司辦理電子收費業務送達證書及遠通公司客戶服務系統畫面資料各1份在卷可稽(詳本院卷第46頁、第36頁至第37頁),益徵異議人所有上開自小客車行經ETC車道時,有卡片金額不足,扣款失敗之情況,卻於遠通公司通知補繳後仍置之不理,未於期限內補繳之事實,洵堪認定。
(三)從而,異議人所有上開自小客車,於上揭時、地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行為,應堪認定。則移送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相關內容之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3,000元,核無違誤。本件異議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交通法庭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明峰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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