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1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1530號債權人 羅逸民
樓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廖彩鳳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正確之原因事實。
二、表明是否請求利息。
三、表明債務人之正確姓名為廖彩鳳或 廖彩鳯 。
四、提出被繼承人 林原 印之除戶戶籍謄本。
五、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六、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七、請提出繼承人有無向家事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