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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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嘉義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拾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依被告自白及其他卷證資料,認被告涉犯刑法271條第1項、第247條第1項之罪嫌重大,所犯刑法271條第1項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6年7月2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案尚在審理中,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10月2日起,再予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卓春慧法官林青怡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書記官賴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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