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7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77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偽證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8月22日犯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經本院於96年2月14日,以95年度訴字第814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723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於96年3月12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於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青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書記官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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