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7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78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巷46號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聲請案號: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一0三號),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幫助詐欺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間,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幫助詐欺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嘉簡字第八0六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於九十六年八月九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規定之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正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書記官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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