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91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許美麗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敏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書記官黎秀娟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6,46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十份,每份34元計算)。
二、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三、釋明聲請人於協商成立後究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聲請人應細譯釋明其何時毀諾?又其毀諾前、後生活有何重大變化?並具體釋明其不可歸責事由之情形)。
四、提出聲請人之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資料清單或扣繳憑單。
五、提出聲請前2年每月必要支出之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應釋明其貸款購屋及繳款情形,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另應說明有無自用住宅擔保借款,如有,請表明是否議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如是,請補提自用住宅借款之還款方式。
七、說明聲請人是否就有擔保部分之債權進行協商,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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